索引号:11210000001099719Y/2018-00012 | 主题分类:个人所得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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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文字号:公告〔2018〕11号 | 发布时间:2018-10-29 |
关键词: | 废止时间: |
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发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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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〔2018〕11号 | 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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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:2018-10-29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证便民、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,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决定取消1项证明事项,现将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取消证明事项目录》予以发布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<辽宁省残疾、孤老人员、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>的公告》(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公布,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)第三条 纳税人提出申请减免税时,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:2、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、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提供 (2)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(复印件)的规定同时废止。 特此公告。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29日 链接:相关政策解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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